独立法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审批与颁证

第二十条

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考核的决定。 通过考核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准许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并予以公告。 未通过考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