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