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七条
技术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向考核机关提交初审报告。 通过初审的,考核机关安排现场评审;未通过初审的,考核机关应当出具初审不合格通知书。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技术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向考核机关提交初审报告。 通过初审的,考核机关安排现场评审;未通过初审的,考核机关应当出具初审不合格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