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第十六条考核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送技术审查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