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 (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质量体系文件; (五)计量认证情况; (六)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2份; (七)其他证明材料。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申请人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 (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质量体系文件; (五)计量认证情况; (六)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2份; (七)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