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