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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