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二十一条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