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筹建引航机构; (三)负责监督管理引航收费; (四)负责引航业务监督和协调。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筹建引航机构; (三)负责监督管理引航收费; (四)负责引航业务监督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