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筹建引航机构; (三)负责监督管理引航收费; (四)负责引航业务监督和协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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