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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