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章 罚 则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擅自设置的引航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