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未按规定申请引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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