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未按规定申请引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罚 则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未按规定申请引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