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第三十九条引航结束时船长和引航员应当准确填写引航签证单。被引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支付引航费。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