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新建码头使用前,码头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提供泊位吨级、系泊能力、泊位水深等与船舶安全靠、离有关的资料。 对已投入使用的码头应当按引航机构的要求提供泊位水深等有关资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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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