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引航机构、船舶、拖轮,均应当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或者器材,以便及时与引航员保持联系。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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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