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

第三十五条

因恶劣的天气或者海况等情形,引航员不能离开船舶或者不能在规定的登离水域登离船舶时,船长应当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并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后,将船舶驶抵能使引航员安全登离船舶的地点,并负责支付因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