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第三十四条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水域登离被引船舶,将被引船舶从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抵规定的引航目的地。 引航员离船时应当向船长或者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船。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