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引航过程中被引船舶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引航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二)尽快向引航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三)接受、配合或者协助调查水上交通事故。 在引领船舶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引航员应当在返回港口后24小时内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
在引航过程中被引船舶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引航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二)尽快向引航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三)接受、配合或者协助调查水上交通事故。 在引领船舶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引航员应当在返回港口后24小时内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