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引航过程中被引船舶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引航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二)尽快向引航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三)接受、配合或者协助调查水上交通事故。 在引领船舶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引航员应当在返回港口后24小时内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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