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
第三十条
引航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及时向引航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恶劣的气象、海况; (二)被引船舶不适航; (三)航道或者码头条件不满足被引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要求; (四)被引船舶的引航员登离装置不符合安全规定; (五)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 (六)其他不适于引航的原因。 引航员在作出上述决定之前,应当明确地告知被引船舶的船长,并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作出妥善安排,包括将船舶引领至安全和不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地点。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