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引航是指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以下简称引航); (二)引航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为引航划定的区域; (三)引航机构是指专业提供引航服务的法人; (四)引航员是指持有有效船员适任证书,在某一引航机构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 (五)船舶是指任何用于水面、近水面和水下航行或者移动的船、艇、筏、移动式海上平台,包括国内外商船、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工程船舶和渔船等。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