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引航员登船后,应当向被引船舶的船长介绍引航方案;被引船舶的船长应当向引航员介绍本船的操纵性能以及其他与引航业务有关的情况。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