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第二十六条引航员登船后,应当向被引船舶的船长介绍引航方案;被引船舶的船长应当向引航员介绍本船的操纵性能以及其他与引航业务有关的情况。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