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第二十五条申请引航的船舶,应当使用专用的甚高频频道与引航机构和引航员联系,确认登轮时间、地点等事项,并保持值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