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申请引航的船舶,应当使用专用的甚高频频道与引航机构和引航员联系,确认登轮时间、地点等事项,并保持值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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