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引航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状况、通航条件和拖轮配备要求,制定合理的拖轮使用方法。被引航船舶应当根据引航机构提供的拖轮使用方法的要求安排拖轮或者委托引航机构安排拖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拖轮配备要求由长江航务管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并公开。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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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