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第二十二条引航机构在接到船舶引航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持有有效证书的引航员,并通知申请人。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