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

第二十条

申请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相应的引航机构提出引航申请。船舶不得直接聘请引航员或者非引航员登船引航。 船舶的引航申请和变更,应当按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引航机构提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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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