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