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章 引航机构第十九条引航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服从引航机构的安排和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引航活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