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引航机构

第十七条

引航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引航工作服务质量和水平,对引航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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