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章 引航机构第十七条引航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引航工作服务质量和水平,对引航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