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章 引航机构第十六条引航机构应当落实引航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和人员,建立并实施引航安全管理体系。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