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引航机构

第十三条

引航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引航具体范围,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引航业务发展需要商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直辖市除外)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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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