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引航机构第十三条引航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引航具体范围,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引航业务发展需要商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直辖市除外)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批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