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为证券期货业提供软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软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符合国家及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相关的技术管理规定、技术规则、技术指引和技术标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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