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开展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银证、银期、银基转账和结算业务,基金托管和销售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相关业务系统的安全运行。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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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