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开展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银证、银期、银基转账和结算业务,基金托管和销售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相关业务系统的安全运行。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