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职责范围,对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进行信息安全检查或者委托国家、行业有关专业安全机构进行安全检查。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配合检查。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的信息安全管理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前可以暂停或者限制其部分或者全部证券期货经营业务活动。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