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章 持续保障要求第三十四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