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持续保障要求第二十一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根据行业规划和本机构发展战略,制定信息化与信息安全发展规划,满足业务发展和信息安全管理的需要。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