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持续保障要求第二十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保障充足、稳定的信息技术经费投入,配备足够的信息技术人员。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