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十八条核心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与市场相关主体信息系统安全互联的技术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核心机构依法督促市场相关主体执行技术规则。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