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十六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技术治理架构,明确信息技术决策、管理、执行和内部监督的权责机制。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