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十五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具有防范木马、病毒等恶意代码的能力,防止恶意代码对信息系统造成破坏,防止信息泄露或者被篡改。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