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核心机构应当对交易、行情、开户、结算、风控、通信等重要信息系统具有自主开发能力,拥有执行程序和源代码并安全可靠存放,在重要信息系统上线前对执行程序和源代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测试。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核心机构应当对交易、行情、开户、结算、风控、通信等重要信息系统具有自主开发能力,拥有执行程序和源代码并安全可靠存放,在重要信息系统上线前对执行程序和源代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