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核心机构应当对交易、行情、开户、结算、风控、通信等重要信息系统具有自主开发能力,拥有执行程序和源代码并安全可靠存放,在重要信息系统上线前对执行程序和源代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测试。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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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