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符合业务要求的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当具有合理的架构,足够的性能、容量、可靠性、扩展性和安全性,能够支持业务的运行和发展。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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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