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十三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符合业务要求的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当具有合理的架构,足够的性能、容量、可靠性、扩展性和安全性,能够支持业务的运行和发展。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