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设置合理的网络结构,划分安全区域,各安全区域之间应当进行有效隔离,并具有防范、监控和阻断来自内外部网络攻击破坏的能力。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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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