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十二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设置合理的网络结构,划分安全区域,各安全区域之间应当进行有效隔离,并具有防范、监控和阻断来自内外部网络攻击破坏的能力。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