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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