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