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未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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