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暂扣、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登记,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暂扣、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应当登记,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报交通运输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