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对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吊销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收到复核申请的机关应当组成调查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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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