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被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重新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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