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被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重新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