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作出吊销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并由其所在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收缴其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利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行为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四)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因违法执法导致行政执法行为经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并引起国家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执法人员工作纪律,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 (八)违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情节严重的; (九)其他应当吊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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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