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对暂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返还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