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暂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返还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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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