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作出暂扣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并由其所在单位收缴其证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 (二)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或考核的; (三)涂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转借他人的; (四)其他应当暂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 因前款被暂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在暂扣期间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活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